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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药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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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21:5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汉大学药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安排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武大研字[2009]26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研招[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药学院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我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招生政策,制定本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参加复试录取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纪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成立若干学科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须无直系亲属报考本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复试工作。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提高招生工作质量。

二、复试资格确定
    1. 药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人数:学术学位研究生45名(含推免生11名及夏令营优秀营员免复试考生),专业学位研究生35名(含推免生3名)。根据研究生院确定的复试划线原则,按本院实际招生计划不超过130%比例分类别划定复试资格基本分数线,依照总分成绩、政治英语单科成绩、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执行优秀大学生夏令营优惠政策确定复试资格名单,实行综合复试差额录取。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分数线
    药学(理学)(含药物化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生药学、药剂学、药物分析学、药理学):总分≥325分,政治/外语≥55分;专业课单科≥90分;
    药学(医学)(含临床药学、药事管理学):总分≥325分,政治/外语≥55分,专业课单科≥180分;
    中药学(医学)总分≥325分,政治/外语≥55分,专业课单科≥180分。
    达到上述分数线并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取得复试资格。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分数线
    制药工程硕士:总分≥325分,政治/外语≥55分,专业课单科≥90分;
    中药学硕士: 总分≥325分,政治/外语≥55分,专业课单科≥180分。
    达到上述分数线并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取得复试资格。
    4.考生总分≥350分,单科成绩低于单科分数线5分以内,并且全日制本科就读学校为“985”、“211”高校或就读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可以向学院申请复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以参加复试。
    5.获得2013年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优秀营员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划定的A类复试分数线者可以申请参加复试。优秀营员考生总分≥345分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免复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免复试。
    6.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和准考证,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公章)。学院指定专人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按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予复试。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三、复试方式和内容
    1.采取学院和各学科组织复试相结合的方式,学院统一组织专业课笔试和外语水平测试,各学科负责综合面试。综合面试时,由各学科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职务以上的教师组成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在认真分析考生相关材料后按照面试内容进行个别面试(以考生抽签排序)。各学科复试小组须认真详细记录面试过程,当场给出评语和评定面试成绩,并填写《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记录表》。
    2.复试主要考察考生外语水平和对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潜力等,包括:(1)外语和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2.5小时,满分均为100分;(2)综合面试(含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和治学态度、兴趣特长、专业技能、心理素质、培养潜力等综合素质),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考查。
    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毕业满两年的大专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须加试招生简章公布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四、成绩评定
    1.复试成绩汇总后,核算考生的总评成绩,其中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计算公式为:
    总评成绩=(初试成绩总分÷5)×0.5+专业课复试笔试成绩×0.1+外语复试笔试成绩×0.05+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0.05+综合面试成绩×0.3。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考生总评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总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是录取与否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基本依据。复试中外语和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有任何一门不及格者,均为复试不合格。考生复试成绩和总评成绩予以公示。

五、调剂复试
    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和有关调剂复试规定,经审查可申请调剂复试。
    1.接收校内调剂。报考本校的考生申请调剂专业学位,达到我院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要求,填写《武汉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以调剂复试。申请调剂原则上要求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考试科目相近或学科专业相近,且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调出单位或学科专业分数线(“双上线”)。
    2.接收校外调剂。校外申请调剂的考生,必须是毕业单位与报考单位均为“985”高校(双“985”),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初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及我院复试分数线要求(“双上线”),填写《武汉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申请表》,报经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复试初录,并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处统一发放《调剂接收函》。

六、体检与品德考核
    1.为保证录取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我校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对复试考试(含本校推免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外校推免生入学时补办体检手续。(暂定为3月28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学院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通过面谈和“函调”等方式审查考生的思想品德情况,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录取规则、类别和奖学金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总评成绩,并认真对考生的品德表现、工作业绩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按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类择优确定初录名单,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复试合格或免复试的夏令营优秀营员优先录取。初录名单在本院网站上公示10天。
不论初试成绩高低,复试不合格者、或者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者体检合格者均不予录取。
    2.拟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查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3.录取类别
    定向就业:“在职研究生考生”、“单独考试考生”、“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定向就业。
    非定向就业:非在职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属于非定向就业。
    4.学费及奖学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基本奖学金及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均按学校有关部门文件执行。所有推免生一律享受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

八、信息公开与监督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自觉接受学校对本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巡视和监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院复试录取环节和各学科复试小组实施全程监督。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者,将按照规定从严处分。
    2.在学院网站及时公布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和复试录取情况,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考生的咨询、投诉和申诉事宜。学院研究生招生咨询与监督电话:027-68759996,Email:wdyxy@whu.edu.cn。
    3.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将由学校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予以公布,以实现便捷、高效、及时地公开招生信息,方便考生查询。

九、日程安排
    1.报到与复试
    报到时间:2014年3月27日至28日报到,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同等学力考生3月27日报到。
    报到地点:武汉大学医学部五号楼7楼701室药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按学校财务部有关规定交纳复试费用。
    复试地点:报到时见学院通知。
    复试时间:
    3月29日:上午8:30—11:00      外语及专业课笔试
    下午14:00—20:00      同等学力加试
    3月30日:上午8:30—         各学科综合面试
    考生应先在研究生教学办公室抽签,按抽签顺序参加综合面试,每生面试时间为20分钟。
    2.初录及专业调剂
    3月31日-4月1日:处理专业间调剂事宜
    4月5日前:确定初录名单并网上公示
    4月15日前:初录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审查

十、附则
    本细则报经校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施行,由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武汉大学药学院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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